妇联邀您来学法||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结婚条文解读
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 发布时间:2024-09-20  阅读: 907

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结婚条文解读


1

结婚原则

第一千零四十六条【结婚自愿】 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。


2

结婚条件

第一千零四十七条【法定结婚年龄】 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


3

禁止近亲结婚

第一千零四十八条 【禁止结婚的情形】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



4

无效婚姻

第一千零五十一条【婚姻无效的情形】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一)重婚;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

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



5

可撤销婚姻

第一千零五十二条【胁迫婚姻】 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第一千零五十三条【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】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
6

法律约束力

第一千零五十四条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】 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
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
7

不领结婚证的婚姻有效吗?

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,属于非婚同居关系,并非夫妻关系。自1994年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生效起,我国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,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侧重对合法登记婚姻的保护。而且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可能会陷入结不了婚也离不了婚的尴尬局面。

享受不到完整权益  没有领取结婚证就结婚,这样的婚姻关系并不完全受法律保护,如果发生争端闹到法院,并不视作婚姻关系破裂来处理,而是以同居关系来处理,对于受害方来说,会享受不到很多本应能享受到的权利。

得不到保障   不领结婚证就结婚风险过大,从法律上来说得不到完整保障,从情感上来说,容易造成心理上的不安,从道德层面来说,这不是正常的婚姻关系,属于同居,并不值得提倡。

对孩子有影响  就算感情稳定,双方都不在意结婚证,但是不领结婚证就结婚还会影响到小孩,小孩准生证的办理和上户口都会需要结婚证,当然现在单亲也可以上户口,但是这样会增添额外的操作手续和经济费用,并不划算。

对于所谓的办过结婚酒席、共同居住生活等情况,只要没有依法登记结婚的,都不是结婚,不存在婚姻关系,也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,因此,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同时保证自身利益得到法律保护,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先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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